Otto Brandes GmbH 的一般销售和交货条件
§ 1. 概述;范围
(1) 本销售和交付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Otto Brandes GmbH, Karnapp 25, 21079 汉堡(以下简称“OTTO BRANDES”)与其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所有交易),也适用于未来的交易,即使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没有再次明确同意。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版本在合同签订时有效。
(2) 客户的偏离、冲突或补充一般条款和条件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 即使 OTTO BRANDES 知道这些条款和条件 – 除非 OTTO BRANDES 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如果 OTTO BRANDES 在了解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存在偏差、冲突或补充的情况下仍毫无保留地向客户交货,则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也适用。通过订单(参见第 2 条第 2 款),客户明确承认他放弃根据其自己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提出的任何法律异议。
(3)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BGB) 第 14 条含义内的企业家、公法下的法人实体以及公法下的特别基金。
(4) 如果以下个人声明需要书面形式,则文本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也足以满足要求。
§ 2 合同的签订
(1) OTTO BRANDES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以 OTTO BRANDES 的书面报价为基础。这些优惠不具有约束力,可能会发生变化,除非明确标记为具有约束力。它们仅代表客户提交报价(订单)的请求。
(2) 客户在 OTTO BRANDES 收到 OTTO BRANDES 一周后,受其基于 OTTO BRANDES 报价的书面订单的约束。
(3) 只有当双方签署合同文件或OTTO BRANDES 通过订单确认以书面形式接受客户下达的订单时,合同才成立。
(4) 客户订购的交付项目、相关费用和付款条款、条款和终止权利等(如果适用)在相应合同文件或 OTTO BRANDES 的报价中详细规定(第 1 段)。
§ 3 合作义务;变更请求
(1) 客户有义务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配合 OTTO BRANDES 提供的服务。合作义务尤其包括及时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2) 客户必须在未经询问的情况下及时向 OTTO BRANDES 通报对订单执行显然重要的所有流程和情况。
(3) 客户随后提出的关于最初订购的交付范围或 OTTO BRANDES 服务的其他功能的变更请求,如果与原始合同内容存在重大偏差,则不必考虑。
(4) OTTO BRANDES 可自由考虑此类变更,但需支付相应费用。 OTTO BRANDES 将立即(即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是否会考虑客户的变更请求,如果是,则同时提出相应的报价。
§ 4 交付和执行期限;违约的后果
(1) 交付和执行期限仅在 OTTO BRANDES 在订单确认中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参见第 2 条第 3 段)。如果交货日期不具约束力或为近似日期,OTTO BRANDES 将尽力遵守这些日期。
(2) 交付和执行期从合同签订(第 2 条)以及客户全面履行合作义务(参见第 3 条)以及全额支付任何商定的预付款或证券开始。
(3) 如果 OTTO BRANDES 未能满足约定的交付和执行期限,客户有权撤销合同,并对延迟负责 – 否则适用以下第 4 和第 5 款 – 以及客户设定的合理宽限期至少三个月过去了,还没有成功。
(4) 如果 OTTO BRANDES 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履行其义务,则适当延长交付和执行期限。由于自己的供应商未及时交货、不可抗力、罢工、停工、官方干预、非自身过错造成的运营中断(例如由于火灾、水或机器损坏)以及客观看待的所有其他障碍而造成的延误,并非由奥托·布兰德斯 (OTTO BRANDES) 造成的,被视为并非由自己的过错造成。 OTTO BRANDES 将立即通知客户此类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延迟持续六个月以上后,双方才会享有撤销权。
(5) 如果
OTTO BRANDES 接受了客户随后提出的变更请求,交付和执行期限也会在合理范围内延长(§ 3 第 4 段)。
(6) 如果客户拒收或故意违反其他合作义务,OTTO BRANDES 有权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例如仓储费用。明确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或权利。
(7) OTTO BRANDES 有权按正常商业交易中客户合理的数量进行部分交货。
§ 5 运输;风险转移
(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交货将根据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如果提取或发送货物,货物运输的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2) 如果客户要求运送到其他目的地,则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选择权保留给 OTTO BRANDES。然而,他将尽力考虑客户对运输方式和路线的任何意愿,尽管客户对此没有任何要求。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 即使已同意免运费 – 例如运输和保险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3) 当待交付的货物移交给客户(如果约定了托收义务)或移交给货运代理人、货运承运人或指定执行该任务的其他公司时,意外丢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就转移了。如果约定了运输义务,则发货,但最迟在货物离开我们的工厂、仓库或分支机构时交付给客户,除非约定了交付义务。如果进行单独约定的部分交付或根据第 4 条第 7 款允许,则上述规定也适用。
(4) 如果由于 OTTO BRANDES 因客户全部或部分拖欠付款或客户负责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使用其保留权而导致装运延迟,则风险最迟从收到发货通知和/或向客户履行意愿的日期将转移给客户。
§ 6 价格;付款条件
(1) 所有价格均来自 OTTO BRANDES 的相应订单确认,加上任何法定销售税、运送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国家的任何特定国家/地区税,以及海关和其他费用和公共费用用于交付/服务。如果 OTTO BRANDES 为客户组织和/或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些费用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添加到购买价格中。
(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所有发票均应在收到后立即付款,不得扣除。客户在发票日期后 14 天默认,无需单独提醒。在违约期间,OTTO BRANDES 的债权将按债权到期时欧洲央行基本利率的 9% 计算利息。 OTTO BRANDES 明确保留提供更大损害证据的权利。
(3) 如果对客户的偿付能力存在合理怀疑,特别是在欠款、来自信用机构或类似机构的负面信息的情况下,OTTO BRANDES 有权撤销已授予的付款条款,并立即支付已交付的货物以及已交付的货物。预付款和/或足够的担保,以便其他人要求交货。
§ 7 抵消;保留权
(1) 客户只有在其索赔无争议或合法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权抵消。
(2)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基于与争议索赔相同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8 缺陷;保修单;材料缺陷责任
(1) 客户必须在从工厂或存储地点取货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 OTTO BRANDES 报告任何可见的材料缺陷,否则在交货后报告。如果由于在商业和感官测试中无法最终确定缺陷而需要专家的参与来确定缺陷,则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将此情况告知奥托·布兰德斯,并且必须委托专家。任何确认缺陷的分析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投诉必须在客户收到结果后三天内传达给奥托·布兰德斯,最迟在货物风险转移后三周内传达给奥托·布兰德斯。隐藏缺陷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报告给 OTTO BRANDES,最迟应在保修期结束前根据下文第 6 段的规定报告给 OTTO BRANDES。如果客户未能及时提出投诉,则所有缺陷索赔均失效。在商定的部分交付或根据第 4 条第 7 段允许的情况下,该义务适用于每次单独的部分交付。
(2) OTTO BRANDES 将自行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消除合同标的物中的缺陷,或者再次提供无缺陷的争议服务(后续履行)。奥托·布兰德斯承担补充履行所需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不会因物品被运输到履行地点以外的地点而增加。
(3) 如果后续履行失败,特别是由于尽管尝试补救但缺陷仍未得到纠正、后续履行被无理拖延或无理拒绝,客户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合同或减少赔偿金额。约定报酬。但是,如果缺陷不明显,则不排除退出。
(4) 客户对因损坏、客户或第三方不正确使用或自然磨损造成的缺陷不提出索赔。如果他本人或通过第三方改变了服务对象或试图消除所声称的缺陷,他也无权就缺陷提出索赔,除非他证明该改变不会使 OTTO BRANDES 的后续履行变得更加困难,并且当风险转移时缺陷已经存在。
(5) 如果出现不合理的缺陷投诉,客户必须赔偿 OTTO BRANDES 因错误判断不存在所投诉的缺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6) 客户的缺陷索赔在法定时效期限开始后一年内到期。
(7) 在出现材料缺陷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因其代表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出损害索赔,则奥托·布兰德斯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只要 OTTO BRANDES 没有故意违反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8) OTTO BRANDES 如果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也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9) 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过错伤害的责任不受上述责任限制的影响;这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责任。
(10) 除非上述另有规定,否则 OTTO BRANDES 不承担责任。
§ 9 总责任
(1) 排除第 8 条规定以外的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责任 – 无论所主张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这尤其适用于因签订合同时的疏忽、其他违反义务或因侵权而提出的财产损失赔偿索赔。
(2) 如果客户要求偿还无用的费用而不是要求赔偿损失,则第 1 款的限制也适用。
(3) 如果对 OTTO BRANDES 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排除或限制,则这也适用于 OTTO BRANDES 的员工、雇员、雇员、代表和代理人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 10 所有权保留
(1) OTTO BRANDES 保留对根据合同交付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直至交付时存在或以后出现的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均已得到履行。
(2) 顾客必须妥善保管所保留的商品。客户必须及时采取任何维持合同条件所需的措施,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3) 如果第三方获取保留的货物,特别是扣押的货物,客户必须明确指出 OTTO BRANDES 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 OTTO BRANDES,以便其强制执行其所有权。如果第三方无法补偿 OTTO BRANDES 在此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或法外费用,则客户需承担责任。
(4) 客户有义务立即通知 OTTO BRANDES 保留货物的任何损坏或毁坏。客户还必须立即通知奥托·布兰德斯任何所有权变更或营业地点变更的情况。
(5) 在不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客户有权在商业交易中妥善出售和/或使用保留的商品。质押或抵押转让是不可接受的。作为担保,客户特此将因转售或与保留商品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原因(保险、侵权)而产生的索赔(包括往来账户中的所有余额索赔)全部转让给 OTTO BRANDES,OTTO BRANDES 在此接受转让。 OTTO BRANDES 可撤销地授权客户代表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收取分配给他们的索赔。如果客户未正确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可以随时撤销该直接付款授权。客户无权为了通过保理方式收取索赔而转让该索赔,除非这同时规定保理商有义务直接向 OTTO BRANDES 提供索赔金额的对价,只要仍然存在针对客户的索赔客户存在。
(6) 客户对保留货物的任何加工或改造将始终由 OTTO BRANDES 进行。如果保留的商品与不属于 OTTO BRANDES 的其他商品一起加工,OTTO BRANDES 将按照保留商品的价值(包括销售税的最终发票金额)与其他加工商品的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在处理时。对于预约商品,通过加工而生成的新商品也同样。如果保留的商品与不属于 OTTO BRANDES 的其他商品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OTTO BRANDES 将按照保留商品的价值(包括销售税的最终发票金额)与新商品的比例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混合时的其他混合项目。如果由于混合而将客户的商品视为主要商品,则客户和 OTTO BRANDES 同意客户将该商品的比例共同所有权转让给 OTTO BRANDES; OTTO BRANDES 特此接受转让。客户应妥善保管 OTTO BRANDES 对商品的单独或共同所有权。
(7) 当其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20%以上时,OTTO BRANDES有义务释放其有权获得的证券。 OTTO BRANDES 负责选择要发行的证券。
§ 11 根据 § 15 VerpG 的退货选项
如果客户是商业最终用户,并且由 OTTO BRANDES 作为最终经销商提供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或外包装的货物,则客户可以选择根据包装法 (VerpG) 发送包装在实际交接地点或返回地点附近免费向 OTTO BRANDES 提供。这考虑到了避免包装浪费和使大部分原材料可供回收或再利用的立法目标。客户可以选择继续之前执行的程序并自行回收或再利用最终的包装,或者与 OTTO BRANDES 就退货地点和成本安排达成不同协议,但不受影响。如有必要,客户可以/应该联系奥托·布兰德斯,以便他们就退货方式达成一致,或者在必要时达成不同的协议。
§12 其他规定
(1) 如果按照国际商事条款(INCOTERMS)约定商业条款,则
适用合同签订时国际商会公布的版本。
(2) 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根据第 10 条保留所有权的要求和效果受物品各自存储地点的法律管辖,只要有利于德国法律的法律选择不可接受或无效。
(3) 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所有协议、细节、变更或补充以及终止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也适用于取消该正式要求本身。
(4) 所有合同义务(包括任何撤销)的履行地点是 OTTO BRANDES 的注册办事处(目前为汉堡),但承担交付义务或另一项协议。
(5) 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汉堡。然而,OTTO BRANDES 也有权在其一般管辖地起诉客户。
截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的条款和条件